罪犯余培兵减刑一案 罪犯余培兵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0号

  罪犯余培兵,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躲风亭乡大岭村四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13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余刑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7月25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余刑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于2019年8月19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罪犯余培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届满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202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残犯,未参加劳动改造。经考核,截止2024年1月底,该犯累计2个表扬,余588分。期内无违规扣分,无故意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培兵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36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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