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赵品晓减刑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73号

   罪犯赵品晓,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0406285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7月8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7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品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0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赵品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品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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