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谈友飞假释一案
时间:2024-08-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4〕苏盐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谈友飞,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50114577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30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谈友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被告单位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72619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8日交付执行。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6日止)。
罪犯谈友飞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苏州飞腾热能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一万七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726197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谈友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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