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小孩?另一方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时间:2024-08-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受害方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孩子的探望权该如何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首次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郭先生与张女士结婚数年,育有一女小爱(化名),今年5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均表示不能离开小爱,故法院并未判决离婚,希望双方能从小爱角度考虑,加以沟通使感情得到缓和。自双方分居时起,小爱每周分别同父亲或母亲生活。最初,双方均能按约定各自接回照顾并按时送小爱去幼儿园。然而,随着夫妻矛盾逐渐升级,张女士要求探望等合理要求,均因双方沟通不畅而被拒绝。张女士便径自将小爱从幼儿园接回并转至其他幼儿园,同时带小爱搬离了自己父母的家,自己一人带着小爱去别处生活。郭先生至张女士父母处寻找小爱踪迹未果,多次报警寻求帮助,警方也屡次对张女士父母劝诫,但郭先生仍然无法探望小爱。故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禁止张女士抢夺、藏匿小爱。

  立案后,法院发现张女士的电话号码注销、地址变更,一直无法联系上张女士。法院联系上张女士曾经的委托人,多次释明沟通才接触到张女士。法院耐心劝诫,从情理角度出发,帮助郭先生与张女士化解心结。承办法官告诉他们,本案从形式上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子女抚养矛盾,实则关系到分居期间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及未成年子女人格权益的保障。小爱现不足6岁,无论是从生理、心理特点抑或是成长规律角度,正处于需要父亲和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心理伤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从法律角度讲,小爱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张女士表示已清楚自己行为性质,并及时向法院披露小爱的现行住地及入学信息。还表示愿意协助郭先生探望,分居期间将配合安排小爱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关于小爱今后探望的具体协议并均签字确认。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在案件调解后,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以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还一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提示婚内探望方式与时长,并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未成年子女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小爱的父亲和爷爷、奶奶终于见到了小爱,小爱也在父母的融洽探望中规律地生活和学习。

  下一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将发挥枫桥经验,坚持预防和调解优先,积极推动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以“保护未成年人、情系未成年人”为宗旨,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

  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父母双方对其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对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均会造成较大的心理伤害,系家庭暴力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分居期间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探望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必然产生未成年子女暂随一方共同生活的事实。立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直接抚养权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为弥合因婚姻状态异动父母一方缺位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需确保非共同生活一方与孩子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感情维系和沟通。

  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双方利益争夺中“沉默”的工具。为了孩子能够得到父母的共同关爱,夫妻双方应当互相体谅、增进沟通、积极配合,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安排分居期间抚养及探望的具体事宜,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在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可作为今后确认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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