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类案引导法
近年来,为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市司法局通过丰富的行政复议调解实践,总结形成了八大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本期,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之八类案引导法。
公积金类案件
方法释义
通过多件相似案件调解成功的经验梳理总结规律,与被申请人协同合作,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案,引导申请人通过正确途径,快速解决问题,实质性化解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向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其在职期间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处理。
调解过程
案件承办人与公积金中心核实案件情况:申请人在入职时提交的户口本户别显示为“农业家庭户”,且在2014年户籍制度改革后,申请人未及时进行户籍变更,在其离职后于2023年变更为家庭户,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职期间为“非农业户口”。公积金中心以“个人为‘农业家庭户’,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畴”为依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切实为申请人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案件承办人与公积金中心多次沟通,研究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最终明确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性质变更具体时间证明,重新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投诉,公积金中心就会重新处理。明确方案后,承办人与申请人进行了耐心沟通,指导其如何开具户籍证明材料。
调解结果
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帮助下,申请人回户籍地顺利开具了户籍证明材料,重新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要求缴存的申请。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户籍性质争议在公积金缴存案件中较为常见,如何判定申请人在职期间的户籍性质是此类案件的关键,也是开展调解工作的突破口。
在调解过程中,因申请人未及时进行户籍变更,无法证明其户籍的变更时间,从而无法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过与被申请人充分沟通,确定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和劝解申请人通过正确途径快速解决问题,实质性化解争议。
针对同类型案件,可以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同合作,明确解决问题的合法正确途径,建立模板化调解方案,提高调解工作质效。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54339330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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