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适用的“三个坚持”

时间:2024-08-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用日益增强。模型创建和模型适用是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的两条重要赛道,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尤其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模型管理平台”)的上线,为模型适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在这一积极的趋势背后,模型适用也隐藏着一些潜在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模型适用的正向效果。因此,在模型适用过程中,需秉持“三个坚持”,避免错误倾向。

  首先,模型适用的选择,要坚持“以我为主”。截至目前,模型管理平台上线模型较多,囿于精力有限,每个检察机关不可能全部适用,应坚持“以我为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型。一方面,要考虑自身情况。具体包括自身掌握的数据资源、自身办理的案件特点以及自身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另一方面,要突出自身特点。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同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触角也需及时予以跟进。当下,不同区域的办案重点不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所关注的领域也有所相同。以知识产权领域为例,截至目前,共确定25个城市(地区)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这25个城市(地区)的检察院可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检察领域的模型。总之,模型适用既不应该搞“人情”适用,也不该搞“跟风”适用,而应坚持“以我为主”,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模型才是模型适用的真正要义。

  其次,在运行适用模型过程中,要坚持“成效质量优于数量”。模型成效产生的广度与数据质量优劣、业务规则精准与否、相关部门配合度高低等多个因素相关,不同主体适用模型筛查线索的成效也不尽相同。同样,模型也不一定是适用的单位越多越好,尤其是在检察一体化的背景下,由上级检察院适用模型、下级检察院负责具体落实办案,可能这样的性价比更高。因此,在运行适用模型过程中,要坚持“成效质量优于数量”的评价标准。一方面,要突破重点模型。比如某个检察机关适用十个模型,如果平均发力,每个模型都能产生一定的成效,但在模型运转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模型筛查线索的质效较高,触及本地区久拖不决的顽瘴痼疾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动。此时,可“集中优势兵力”解决重点问题。另一方面,要坚持性价比最大化原则。比如有的地级市下辖多个基层检察院,不能为了追求模型适用的数量,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都要下载适用某类模型,而应从性价比考量出发,由地级市检察院适用模型,将筛查出的线索进行质量排序后,移送相关基层检察院办理,基层检察院也可将更多精力投入线索核查工作中,而不是重复下载模型适用。总之,模型适用数量不是唯一考核项,模型适用的成效才是重点考核项。

  最后,适用模型的成效,要坚持“及时总结、定期反馈”。一方面,每一个模型都有优化的空间,体现在数据源扩展、算法升级、技术迭代等方面,而模型更新换代,不是模型创建院一方的责任,而是模型创建院和模型适用院共同的责任。模型创建院或适用院在适用模型过程中,需及时将挖掘出的新案件、新特点反馈至各方,方便及时更新算法。如北京市检察院指导门头沟区检察院研发的销假销劣类投诉涉刑线索未移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最初的数据源中未纳入烟草局烟草零售许可备案地址,但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在适用过程中,对部分涉及假香烟的投诉点位核查后,发现经营者不具备零售烟草的资格,本身就涉及违法犯罪,故该院将此异常监督点反馈至门头沟区检察院,门头沟区检察院及时对模型进行了算法更新。另一方面,对模型筛查出的线索落地核查时,也会有一些经验教训,各方应及时总结共享,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仍以上述模型为例,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适用模型过程中发现,由于真伪鉴定在知识产权线索核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商标权利主体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线索核查,可显著提升线索核查的成功率。为此,该院及时撰写相关经验总结,各地模型适用院均采取此种方式,线索核查成功率均有所提升。总之,要杜绝“一用了之,各自为战”的情况,建议每个模型适用院都要安排专人负责反馈,通过规模化成效反馈来反哺模型的改造升级。

  实践中,存在“模型创建优于模型适用”的思维,甚至存在“模型创建是自己的成绩,模型适用是别人的成绩”的错误观点,从上述“三个坚持”中,我们可以得出模型适用和模型创建同等重要的结论。模型适用的价值,绝不低于模型创建的价值,坚持模型创建和模型适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8_664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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