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需在融合上下功夫

时间:2024-08-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时代的发展,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实践表明,大数据在纵深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发挥着突出作用,当前,还有待进一步在融合上下功夫,不断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大局。

  一、促进多源数据融合贯通

  在数字检察战略下,面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需要,推动释放以融合为特征的数据内生价值成为当务之急。检察机关应打破数据壁垒、做好数据归集,整合形成数据资源集,提炼法律监督逻辑要素作为法律监督决策的参考依据,不断推动监督模式从案卷审查、个案监督转化为数据赋能、类案监督,从中找准数字监督的热点重点、执法司法的难点堵点、社会治理的焦点弱点,以点带面激发大数据赋能监督办案的辐射效应。

  如何促进法律监督业务多源数据的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应用与信息互联互通,是数字检察亟须破解的难题。笔者认为,应加强统筹谋划,从更高层级出发,横向推动贯通民政、卫健、公安、政法、城管、交通等多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必要的深度共享。如在执法司法数据共享上,可依托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围绕从案件受理到执行终结,打通公检法司业务系统,以业务一网办理、流程一网流转实现数据共享的全覆盖与规范化;纵向注重检察系统内部数据的上下贯通、汇聚整合,以“四大检察”数据融合为导向,建立内部数据跨区域、跨业务条线、跨部门间的共享、开放、会商和研判机制,加快推进检察机关上下数据一体统筹,避免资源浪费。此外,在保证数据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下,融合跨不同行业领域的社会来源数据。比如,挖掘关于企业治理、消费者投诉等数据,为检察机关发现数据背后的逻辑与治理价值提供广泛的基础素材。

  二、推动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

  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的融合,是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核心,检察人员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快速处理与精准分析,在类案中发现异常、总结规律、归纳要素。检察机关可搭建数字办案治理单元,分级分类审批使用数据,增设数据分析模块,重塑条线分工与业务流程,促进信息上下互联、线索互送共用、监督事项数字化办理。

  从实践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作为各地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数字化工具,是基于对数据资源集的归纳、总结和分析,根据业务类别选择或关键词搜索提取不同类型数据,以此为依据设计模型架构,从而找出异常类案监督线索,解决类案发现难、取证难以及跨行政层级、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职能等带来的履职难题。如可建设统一标准的云平台,整合各类相关信息化数字化业务系统数据,打通检察机关横向与纵向上的“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动监督办案模式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转型,不断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精准、高效与协同办案。

  三、以数据思维推动检察人员数字化办案方式融合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具备高素质的办案能力,还要有高水平的数据思维,其中主要包含数据逻辑思维、数据融合思维、数据分析思维与数据决策思维,依托思维的转换提升,推动数据管理,共享路径优化,最终实现数据的归集融合、共享协作和应用管理。由此,只有业务和技术双精通的融合型检察人才,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数据治理价值,做好业务数据汇集、统计、研判、碰撞、比对等工作,逐步构建起数字检察监督办案的新形态。

  对此,要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数据思维,提高其运用数据进行决策、发现、治理的能力。强化培训,推动法律监督业务与信息化专业知识的融会贯通。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目标指引下,不断迭代检察人员的数字赋能思维,与法律院校联合开展“订单式”培养,打造一批既具有数字化思维又熟悉检察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锻造,推动其深度参与一线检察办案实践,让技术真正发挥支撑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数字经济创新研究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8_664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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