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省心!降本增效!”这份证明了解一下

时间:2024-08-26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力金融机构提升化解不良债务的效率,吴中法院积极探索“预查废”机制,在2起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由金融机构将该证明作为核销呆账依据。

  基本案情

  “这个案件就算进入执行程序,最终也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现在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无须进入执行程序就可以处理不良债权,不仅便捷高效,而且大大节约了我们银行的成本。”日前,某银行负责人为吴中法院“预查废”机制点赞。

  某银行于2024年8月15日就一起信用卡纠纷向吴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人员在收到执行申请书后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卜某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此前已有他案债务被强制执行,名下房产已于2019年被拍卖偿债,全市法院共有28件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与银行代理人沟通确认,其表示本案中亦无任何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8月19日,吴中法院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载明:“被申请人卜某因其他金钱债务纠纷在全市法院有28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28件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证明》?

  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预先审查甄别案涉债权是否属于呆账(废债),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且该案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无需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可直接将《预查废证明》作为不良债权核销依据

  《预查废证明》适用范围

  《预查废证明》的适用对象仅限银行等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目前,吴中法院《预查废证明》适用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涉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

  法官提醒

  《预查废证明》仅为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权的凭证,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不用偿还欠款,也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追索权,债务人仍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立案中出具《预查废证明》后,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金融机构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立案中出具《预查废证明》后,如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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