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称经济困难,要求“压缩”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父母一方能否以经济困难为由“压缩”抚养费?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被告陶某甲于2022年9月相识,于2023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当年生育儿子陶某乙,现随原告在郑州市生活。2023年5月,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确认原告罗某系陶某乙的母亲,被告陶某甲系陶某乙的父亲。2024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开,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执,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儿子满十八周岁止。
诉讼过程中,被告陶某甲认为,被告与原告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且被告目前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一处房屋已抵押贷款,两套按揭房产也无法支付月供,无力支付原告要求的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将每月抚养费调整为6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同居关系。因孩子陶某乙未满两周岁,仍处于哺乳期,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且原告不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被告也对原告抚养非婚生子无争议,故对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支付非婚生子陶某乙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显示出被告名下存在三处房产,但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现如今的工作情况和收入状况,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该三处房产处于抵押还贷、未支付房款被起诉状态。故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经济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酌定被告应当以2023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4.5元的30%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规定,判决非婚生子陶某乙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被告陶某甲从本判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罗某子女抚养费1006元,直至非婚生子陶某乙成年(十八周岁)。
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本案中,原告罗某与被告陶某甲仅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便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这种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因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陶某乙归原告罗某直接扶养,因此被告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而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既要保障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让孩子在合理的经济条件下成长,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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