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免责协议后不能再代位求偿!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驳回某保险公司向韩某追偿的诉求。
2022年1月,李某驾驶小汽车直行经过华容县东山镇某路段时,与韩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李某与韩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向韩某支付九千元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后续费用由韩某自负”,并将该协议交给交警部门留档保存。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李某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
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损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了李某车辆维修费6.98万元。李某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承诺没有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的任何权利,并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持李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诉至法院,要求韩某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支付维修费2.2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被保险人未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该案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李某与第三人韩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并交付了赔偿金,即李某在未取得某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之前,就已放弃对韩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承诺取得赔偿金后转让追偿权已失去事实基础,故法院对某保险公司向韩某代位追偿保险赔偿款的诉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若预备“私了”,切记要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恰当评估后再签订和解协议,否则赔偿协议作出后,法院一般不会准许当事人“反悔”。购买了车辆保险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亦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事故损失及自行赔偿情况,不全面告知或者虚假告知亦可能面临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被追回的风险;事故双方就赔偿合意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仅达成口头协议,而未进行书面约定,可能面临事后被追责的情况。正如案件中的韩某,如果没有提供书面和解协议,其将可能需根据事故认定书划定的责任向李某承担修车费用。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052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