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名不副实”的抖音账号该归谁?

时间:2024-08-2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这个网络账号是我注册运营的,应该归我!”“账号是用我的身份证实名认证的,应该归我!”当新媒体账号实名认证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账号的使用权应该归谁?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情侣分手后抖音账号权利归属问题的纠纷。

  2019年3月,小姚和小林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作为自媒体从业者的小姚以其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经过其运营维护账号的粉丝量一度涨到3.8万。看到粉丝数量较多,小姚考虑用该账号进行直播,但直播账号需进行实名认证,因其本人已实名认证另外一个抖音账号,经过小林同意后,小姚用小林的身份证完成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恋爱期间,案涉抖音账号相关的经营收益由小姚获取。

  2020年3月,小姚和小林分手。分手后,小林要求小姚返还案涉抖音账号未果,一气之下通过平台申诉的方式收回了账号,同时换绑手机号码。双方就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多次协商未果,故小姚诉至法院,要求获得案涉账号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同样应当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以及收益权归属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案涉抖音账号虽用被告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但初始注册的手机号码为原告所持有,且该抖音账号一直由原告使用运营,而后达到一定的粉丝量,故该抖音账号潜在的财产价值系通过原告的运营而产生,故原告享有案涉账号的使用权更为适宜。

  但被告作为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同意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也有权撤回同意。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手,被告不同意原告再使用其身份信息绑定案涉抖音账号,而原告又明确表示其不同意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从另一抖音账号解绑,根据抖音平台一个身份信息只能实名绑定一个抖音账号的规则,此时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归其享有,由被告向其交付账号密码的方式返还账号,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与抖音平台规则相违背,也会让被告的权益限于不安之中,有失公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姚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流量时代拥有庞大粉丝群体的新媒体账号愈发显现出经济价值。新媒体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平台用户协议以及对账号使用权的设置,提供个人真实信息进行账号注册或实名认证,避免引起归属权纠纷。如果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双方应当就账号使用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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