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行使法定继承权?并不绝对
“生不养死不葬”通常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们所唾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地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有全面的继承财产权益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植物人弟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
一场突发疾病,让正值壮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眼看曹某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持续植物人状态的曹某,有着180多斤的体重,帮他翻身至少需要两个人,姐姐们常常累得满头大汗。
一开始,曹家四姐妹也曾给张某打过电话,特别是年节的时候,希望张某能带着孩子来看看曹某,或许能给弟弟一些亲情的鼓励,以及醒来的希望。她们知道,离了婚的张某对曹某已经没有任何义务了,并不奢望对方拿钱或者帮着照顾。但是,张某始终没露过面。她和曹某的孩子小曹,也鲜少踏足这个曾经的家。后来,四姐妹也就不打电话了。
就这样,14年过去了。曹某于2017年7月的一天,无声无息地去世了。葬礼上,张某和女儿小曹依然没有露面。
操办完弟弟的丧事,曹家四姐妹整理遗产遗物,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遗产。这套房子,是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房产证一直在曹某处。关于房子的处理问题,曹家四姐妹直接联系了侄女小曹。此时小曹22岁,已经成年了。然而,小曹对此事仿佛并不上心。在电话中,她要么说太忙,要么说不着急您看着办,事情就这么暂时搁置下来。
四姐妹决定当一回原告
四姐妹将房产证保管好,想着侄女还在上学,确实不急于一时。然而接着,她们两次作为被告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电话。第一次是2018年,侄女小曹起诉她们归还房本,但很快撤诉了。第二次是2019年,小曹起诉她们腾房。看起诉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经登记在小曹名下了。
原来,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曹与张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继承,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继承。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小曹于2019年2月18日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这一刻,曹家四姐妹又是气愤,又是寒心。14年照顾植物人弟弟的辛劳付出,14年对侄女小曹所表现出的冷漠和不孝的愤懑,让她们咽不下这口气。她们查阅了一些法律规定,知道小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生效民事裁定确认了继承权益,而且房子已经过户,想要扭转当前的局面希望渺茫。但她们决定做一回原告,期望法律给她们一个公道。
商量好后,她们一纸诉状将小曹诉至东城区法院,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她们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小曹与张某隐瞒了四姐妹长期扶养被继承人曹某的事实,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的形式继承曹某名下的房屋,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一锤定音裁定被撤销
法庭上,面对许久未见的侄女和张某,曹家四姐妹情绪有些激动。
“你要这房子可以,至少应该跟我们打声招呼吧?”
“你眼里压根就没有我们这些人,就像没有你爸爸一样。人还在的时候,钱没给过一分不说,看都不曾看一眼,人一走就跳出来要房子!”
“你爸爸植物人躺在床上14年,我们照顾了14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这么急着要把我们赶出去,还想了这么‘高明’的招儿!”
“怪不得叫你不肯来,原来早都想好了,自己就把事全办了。”
四姐妹你一句我一句。反观小曹和张某,却显得很冷静。
她们就一句,小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适用第二顺序继承人。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她们认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的申请人只有小曹与张某,曹家四姐妹属于继承人以外的范围,不是继承案件的必要诉讼参与人,所以司法确认程序合法,涉案房屋应由小曹一人继承。
“不尽赡养义务,你有什么资格继承遗产?”曹家二姐提出。
“我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自然没法赡养。”小曹答。
“不拿钱也罢了,来看看自己的爸爸总可以吧?”曹家二姐再问。
“我平时要上课,假期要打工,实在没有时间。”小曹理直气壮答。
法官则问了小曹一些很细致的问题。比如,你和张某住在哪里?你成年后在哪里读书?从学校回家的路线是怎样的?查明小曹与张某居住在东城区,成年后在廊坊读大学。在与通州居住的患病父亲相距较近的情况下,小曹极少“顺路”去探望照顾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曹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为曹某的姐姐,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该撤销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据原裁定书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亦随之撤销。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裁判解析:
本案两个审理难点的认定
第一,本案应当适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形成了提出异议的司法确认利害关系人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或再审建议。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针对已经生效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提出异议,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第二,本案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度大相径庭,有仅从管辖法院、申请人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的;也有除形式审查外,对于异议申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事实进行严格的实体审理的。本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曹家四姐妹是否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存在着利害关系,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除了审查相关民事裁定书的管辖问题、申请人主体资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外,通过直接询问当事人,了解被继承人离世前十多年间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生活状态,特别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后,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小曹亦认可四位姑姑在被继承人生病后长期扶助、供养,承担了较多的扶养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虽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相关民事裁定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实际利益,曹家四姐妹不应当在遗产继承处理中被排除在外。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55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