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嬉戏玩耍,请家长做好安全监护及家庭教育

时间:2024-08-22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孩子们一起嬉戏玩耍,既丰富了闲暇生活又释放了天性,对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十分有益。但有时候不恰当的游戏方式可能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危险,希望家长朋友引起重视。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嬉戏玩耍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天下午,11岁的小美(化名)、7岁的小明(化名)和其他几个小朋友一起在小区楼下的单元门口大厅玩耍。玩耍中,小朋友们想到了一种“刺激”的游戏方式,将薄板或者小棍插入单元门的门把手上,一部分小朋友在单元门里踹门,一部分小朋友在门外捡被踹掉的薄板或小棍,谁能把门踹开谁就获胜。排队踹门的小朋友有些力量不够踹不开门。小美属于年龄较大的孩子,一脚就踹开了单元门。而当时小明在单元门外,单元门被踹开的瞬间正好撞到小明,造成小明眼部周围受伤,眼镜片被损坏。随后,双方家长赶到现场,小明的家长报了警。由于小美的家长拒绝接受民警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家长将小美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眼镜费、医院检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54.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美、小明等人在玩耍过程中,小美用脚踹门,弹出去的单元门碰到小明后导致小明眼部受伤、眼镜损坏,小美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存在一定过错。事发时,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小美对小明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综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责任比例划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眼镜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55.69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嬉戏玩耍是童年时代最快乐的事情,但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尚小,大多缺乏安全意识,如果家长疏于监管,很容易在打闹中造成伤害。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当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一起玩耍时,家长应当在场全面谨慎地履行监护责任,同时还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知他们不玩危险游戏,提高孩子们的自救能力和避害意识,以免意外发生。当前正值暑假期间,提醒父母尤其要关注孩子们的健康和安全,给孩子提供高质量的陪伴,确保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充实、快乐而有意义的假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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