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这些十倍赔偿?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依据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的购买者越来越多。近日,我市蓟州法院审结的两个案件说明,不是所有的十倍赔偿都能获得支持。
第二次知假买假不支持十倍赔偿
吴某通过微信花300元购买了一袋减肥产品,到货后再次购买相同品种、数量的产品。因该产品无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等必要信息,也未标明不适宜人群、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定事项,吴某以所购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由,将售卖者告上法庭,诉请退货款并请求法院支持价款的十倍赔偿。
法院认定涉案袋装产品属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两次关于袋装产品的涉案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吴某两次货款共计600元。
关于十倍赔偿,蓟州法院通过原告吴某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出,原告动机是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自身牟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作用,但也应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故仅支持原告第一次购买涉案产品时十倍赔偿的主张,即赔偿3000元,对第二次的十倍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标签无安全误导原告无人身损害
原告张某在被告网店买了一饼玫瑰普洱红茶,价格49.8元。张某认为标签上“产品配料”中“玫瑰花”的描述有问题,遂以“国家相关规定,茶叶添加的玫瑰花只能是重瓣红玫瑰,该款茶叶中添加的是普通玫瑰花”为由向云南省某市场监管局投诉。该局结案后反馈:该“重瓣玫瑰”有进货记录及入库单,检验符合标准及要求,产品配料标注“玫瑰花”是俗名,属用词不精确,已警告并责令改正。
蓟州法院认为,诉争茶叶标注“玫瑰花”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本案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的标注缺失均不会影响原告安全贮存、食用涉案商品,不会对原告造成安全误导,原告也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食品标签影响食品安全或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达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49.8元,原告退还被告红茶一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求,予以驳回。
上述两裁判结果强化了诚信市场交易原则,引导消费者正确维权,对优化营商环境有示范意义。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07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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