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虚拟资产交易正式纳入洗钱犯罪范畴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全新司法解释,该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将通过“虚拟资产”进行的交易明确界定为洗钱犯罪的一种新型手段,标志着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等新型金融科技的普及,洗钱犯罪的手法也日益复杂多变。传统意义上的洗钱活动已逐渐扩展到虚拟领域,虚拟币、游戏代币、以及利用“跑分平台”和直播打赏等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和清洗,成为犯罪分子隐匿非法所得的新途径。这一变化对司法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也促使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犯罪形态。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中关于洗钱犯罪的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七种通过“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情形,其中特别指出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和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进行洗钱的行为。
此外,司法解释还就“自洗钱”与“他洗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清晰界定,并设立了详细的审查认定流程。对于洗钱数额巨大、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自全国范围内启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反洗钱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仅在过去两年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洗钱罪刑事案件数量就已超过两千件,涉及近三千名被告人。其中,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成为洗钱上游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比高达八成以上。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强调,人民法院将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的方针,特别是对利用虚拟资产等新兴手段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还将加大对罚金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确保不让任何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此外,司法机关还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力求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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