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先行接收并不等同于货物的交付
某高压开关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某高压开关公司于2016年、2017年先后供应某能源公司两批配电装置设备,该两批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完全相同。第一批设备在安装调试中被发现有质量问题,某高压开关公司虽然承诺免费更换,并在更换前提供了临时防护方案,但一直未能按要求提供防护等级文件,该质量缺陷仍然没有彻底解决。
2018年5月,某高压开关公司以场址搬迁为由发函请求某能源公司接收先行发货的第二批产品,本着良好合作原则,某能源公司同意接收先行发货。设备运至某能源公司仓库储存,但该公司并未对设备进行验收。
2018年底,某高压开关公司要求某能源公司给付第二批货款400万余元,某能源公司以设备存在设计及材料缺陷为由拒绝支付,某高压开关公司将其诉至沛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9月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8月,某高压开关公司向某能源公司发送《某扩建项目设备质量承诺函》,载明:恳请贵司领导本着良好合作的原则出发,先行接收本项目扩建设备,待重新采购新型号的断路器操作机构到货后,我司将委派专业人员至现场对上述断路器机构进行更换处理。我司承诺对我司供货的GIS设备的质量负完全责任。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鉴于‘二期设备’与‘一期设备’型号相同,‘二期设备’存在的同样质量瑕疵完全可以比照‘一期设备’的改进方案予以解决,从而使‘二期设备’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本院认为,虽然“二期设备”与“一期设备”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但因“一期设备”合同与涉案的“二期设备”合同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二期”合同中的GIS设备断路器操作机构质量瑕疵问题如何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能当然的理解为可以比照“一期”的改进方案予以解决。关于涉案的“二期”GIS设备断路器操作机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原告应当按照承诺函中的承诺进行履行。至本案庭审之日,原告并没有重新采购新型号的断路器操作机构并对断路器进行更换处理。被告系先行“接收”涉案“二期”的GIS设备,不能当然理解为“接受”,原、被告双方截止到庭审期间,未对涉案GIS设备断路器操作机构(即“二期”GIS设备断路器操作机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中不应认定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货款4501837.61元及诉请中的逾期利息损失。本案中,原告方未按照承诺的标准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提交的涉案货物也未达到货现场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原告主张剩余货款的条件不成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01837.61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某高压开关公司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高压开关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约定了交付的地点、时间及条件,某高压开关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货物的交付,但某高压开关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未按照承诺函承诺的方式履行义务,致使某能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某能源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后期因某高压开关公司的原因,要求某能源公司先行“接收”货物,但,先行“接收”货物并不等同于某能源公司“接受”货物,在双方未对质量问题如何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某高压开关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义务。
接收货物与接受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接收货物不等同于接受货物”。①接受是指买方将货物认定为符合合同要求而收下,接收并不表示买方承认货物符合合同,买方在货到后接收货物,若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仍可向卖方索赔。②接收货物是接受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合同履行、保全货物所必需的,买方如果不按照约定接收货物,将构成违约。而拒绝接受则是买方在卖方交货不符约定时所行使的一种权利, 只有先拒绝接受,才能向卖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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