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发布11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19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典型案例一:平安区海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海东市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海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25日对车辆青BQ****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车辆驱动方式填写为全时四驱,但该车于2023年3月3日,在该机构使用加载减速法正常检测出具报告,车辆驱动方式填写为后驱;车辆青A5****在2024年3月29日、青B2****在2024年1月5日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出具合格报告;车辆青A9****在2024年4月19日、青B8****在2024年3月28日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数据异常,存在恒值现象,未按照标准进行3次油门踩到底的自由加速操作,但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环保检测是防治道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关口”,是“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人为制造容易“过检”,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确保检测报告真实。

  典型案例二:化隆县青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接到化隆县巴燕镇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的报告,青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将黄水池和污水管网内遗留的酿酒残留物冲至污水处理站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COD数据超标。针对突发事件,化隆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2024年3月24日巴燕镇降雪导致雪水灌入该公司黄水池,该公司未启动应急预案,导致黄水池和污水管网内遗留的酿酒残留物冲至污水处理站后排入巴燕镇污水处理厂,致使污水处理厂进口COD浓度最高达到1504.20毫克/升,出口COD浓度最高达到153.90毫克/升。现场查看企业污水处理站时有乙醇味,巴燕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车间有明显乙醇味。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化隆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

  【启示意义】

  突发事故时有发生,并会带来环境危害。企业不仅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确保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

  典型案例三:乐都区青海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6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青海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时发现其生产线石墨化车间顶部收尘设施未运行。经调查,该企业石墨化炉于2023年2月14日停产,车间内仅有填充料分级工段运行,其设备自带除尘设施运转,车间顶部收尘设施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13万元。

  【启示意义】

  针对个别环境违法行为的瞬时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打时间差等钻监管执法“空子”的特点。开展错时执法检查,利用夜间和节假日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补齐了“时间”空白,对企业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四:互助县青海某冶炼有限公司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一案双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互助土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冶炼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规范建设烟气排放口和未在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互助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冶炼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企业处以罚款41万元,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6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为“双罚”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对象通常为企业,该案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同时纳入行政处罚对象,直接打击了企业决策层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降低了企业负责人参与、纵容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从根源上减少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五:民和县青海某环保有限公司篡改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移送公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巡检中发现民和工业园综合废水处理厂存在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嫌疑,随即组织人员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负责运营该废水处理厂的青海某环保有限公司在污泥脱水车间板框压滤机进水管闸门处接有1条黄色软胶管通向出水口巴歇尔槽,管内自来水流入巴歇尔槽采样泵前端,废水排放口流量计下方还吊有一次性餐盒,严重干扰废水排放口正常采样和流量数据采集。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环保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16万元,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启示意义】

  运用新技术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环境问题线索是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企业违法证据,迅速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部门,既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典范,也是与公安部门持续联动联查的实践。

  典型案例六:民和县青海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海东市生态环境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对青海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运维的青海某有限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时按技术规范对粉尘仪进行三次满量程测试结果为246毫克/立方米、235毫克/立方米、229毫克/立方米,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6.1.2.2 24h零点偏移和量程漂移分析仪器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的要求,属不正常运行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8万元。

  【启示意义】

  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企业排污的“千里眼”,但部分运维企业在运维中对在线监测设备疏于细节管理,未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维,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企业要确保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污染物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七:民和县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排综合废水处理厂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8日,民和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进行夜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业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排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工业园综合废水处理厂。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民和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硅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16万元。

  【启示意义】

  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有标准要求,排放前须按规定做好废水预处理,确保达到处理工艺要求。该企业未经预处理,直接将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不仅增加了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也可能会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业企业要重视企业内部废水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八:循化县青海某生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虚假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青海某生态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吨保健醋项目于2021年2月取得报告表的批复,4月设备安装完成调试后因新冠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但在处于持续停产状态下同年10月自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循化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生态资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21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作为责任主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但部分企业责任意识缺失,急于尽快生产而进行虚假验收,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典型案例九:循化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 月27日,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循化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循化县S202线城南过境段复线延伸段主(次)干道项目的在场区西面20米处,堆放各类砂石1927平方米(其中:24#碎石1260平方米、05#碎石647平方米、砂子20平方米),在场区内北面堆场内堆放砂子242平方米,共计堆放2169平方米,未采取“三墙一顶”,无任何防治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海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治理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是为百姓清除“心肺之患”的重要举措。建筑公司要深刻认识到扬尘污染的严重性,落实好扬尘污染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切实筑牢城市“防尘墙”,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典型案例十:化隆县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日,化隆县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化隆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一条年产500吨植物油加工生产线,一条380吨辣椒酱加工生产线主体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并于2023年5月投入生产,但一直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化隆县生态环境局对化隆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5.5万元。

  【启示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开展环评审批和备案,是依法建设、依法生产、依法排污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企业因环境违法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防火墙。

  典型案例十一:化隆县青海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对化隆县督察时发现,青海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取得化隆县生态环境局下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化环发【2020】135号),于2021年8月自主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1年7月投入生产,一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未查找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信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化隆县生态环境局对青海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11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的守法文书。企业是否依法按规领证和落实条例要求,关系到治污攻坚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成效。相关企业要熟悉掌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从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自我管理,从排污类型、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夯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408/t20240819_122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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