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芳心,巨额赠与能否追回?
湖南法院网讯 张某邂逅年轻女子刘某,对其一见钟情并频频向其转帐、赠送奢侈品达36万余元;刘某虽不同意做张某的女朋友,但对张某赠送的钱物却是来者不拒。双方发生矛盾后张某起诉返还财物,法院该如何判决?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某与朋友在一次休闲活动中,偶遇了刘某,并对她产生了强烈的好感。张某迅速采取行动,当天便与刘某建立了微信联系,并立即向她转账1000元。此后,张某频繁地向刘某转账,金额不等,如5200元、6666元、10000元,并赠送奢侈品。在双方相识的八个月期间,除了日常消费外,张某累计为刘某转账及购买奢侈品,总花费约360000元。
尽管刘某对张某并无好感,却未能抵制住免费“提钞机”的诱惑。每次张某提出希望刘某成为其女朋友以明确恋爱关系时,刘某均以“尚未做好思想准备”为由婉拒,但对于张某的频频转账却照单全收。有时,刘某甚至暗示张某她对拟送的礼物不满意,希望张某能送她自己看中的某款名表。张某听后心领神会,第二天就花费50000元奉上此表。刘某表示,张某频繁的物质示爱给她带来了压力。张某为了赢得刘某的心,慷慨表示愿意“养她”,刘某因此辞去了工作,并经常陪同张某吃饭、打牌。
相识8个月后,双方仍未明确恋爱关系。张某得知刘某与前男友及其他情侣一同出游的消息后,感到极度震惊和背叛,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转账赠与的现金和奢侈品,总计360000元。刘某则认为,张某的赠与是自愿的,因此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向刘某频繁转账并购买奢侈品,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然而,张某的赠与并非无条件,其希望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非常明确,并多次向刘某提出。刘某虽然内心并不喜欢张某,但在多次明确拒绝张某的恋爱请求后,仍然频繁接收张某的大额现金和财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对社会风尚产生了不良导向。因此,刘某应当返还取得的财物。同时,考虑到刘某在与张某交往期间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并在张某承诺“养你”后辞去了工作,张某应对刘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为刘某部分返还张某的财物较为公平合理。经法院释法明理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刘某返还张某人民币180000元、奢侈品手表一块、项链一根(共价值80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中文语境中,“诚信”一词是“诚实信用”的精炼表达。“诚”,即真心实意,它代表了一种纯粹而真实的情感和态度。正如孟子所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这句话将“诚”誉为自然界和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诚实”一词,指人的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而“信”字,则是诚实不欺的体现,它要求人们在交往中保持真诚和信任,被视为儒家道德规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诚信原则同样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些法学学者甚至将诚信原则视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认为它超越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其他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以一掷千金的方式追求刘某,这种方式不应被提倡,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刘某在经过接触了解后,如果不想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本可以明确拒绝。然而,刘某一方面多次拒绝张某的恋爱请求,另一方面又不断接收张某的赠与,甚至暗示张某购买她心仪的奢侈品,这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刘某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返还部分财物,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239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