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造成经营活动损失,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4-08-1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若涉及人员伤亡,肇事方需要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对于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主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停运损失也就在所难免,那么这部分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10月,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国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彭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将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以每天每班次停运损失400元的标准赔偿出租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案涉出租车为彭某承包经营,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产生了损失,但彭某仅提交了通过微信支付的部分交易明细,与其主张每天每班次停运损失400元的诉求无法相吻合,另案涉出租车有主副班两个班次,车辆维修期主副班均产生损失。

  故本院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行业工资54339元/年的标准,酌情认定彭某出租车损失按此计算,案涉小型轿车因事故维修了11天共22个班次,合计停运损失3275.23元(54339元/年÷356天×11天×2)。

  该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电子投保时的操作流程视频,该视频中有人像识别,在投保人身份识别成功后,会有阅读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步骤,再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在该条款中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与明确说明义务,故彭某出租车的停运损失由侵权人宋某承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向原告彭某支付3275.23元。

  

  法官说法:

  财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是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如果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并没有介入任何其他因素,则此种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损害并非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引发,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则为间接损失。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关于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尽到明确说明、提醒义务,那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该损失就由保险承担,如果尽到了明确说明、提醒义务,那该间接损失就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61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