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平台设立者、多名营业网点“内鬼”被抓!

时间:2024-08-15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通讯营业厅、手机店等场所办理业务,直接让业务员操作手机,这样的惯常做法却可能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4名非法平台设立经营者,2名营业网点业务员伏法。

  案情简介:赵某、钱某等四人共同设立“得码”平台,为上游下游人员买卖实名认证手机号码、APP验证码提供帮助,从中收取相关费用非法牟利,同时发展下游营业厅业务员为“内鬼”。某营业厅业务员王某、马某利用工作之便,在客户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至“得码”平台,上游收码人员将该手机号码在众多APP上注册,营业厅业务员用客户手机接收验证码短信后向平台反馈,然后删除短信,最后凭操作单数领取“奖金”,全程可谓“神不知、鬼不觉”。截止案发,六名参与者获得违法所得3万至10万余元不等。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得码”平台登记上游账号2103个、下游账号1032个,2022年5月7日至5月9日两天时间内注册APP账号30954个,涉及公民手机号码信息736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法官说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传播,易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关联交织,为实施后续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严重了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人身、财产安全。

  在此,提示相关从业人员,应提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承担客户、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广大群众亦要增强防范意识,在办理业务、维修、缴费等需要他人代为操作手机时,应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守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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