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赔偿?

时间:2024-08-15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外卖成为没有时间买菜做饭的打工人提供了不少方便,随之而来的就是大街小巷飞奔的“黄骑士”、“蓝骑士”,部分外卖骑手为了更快送达,有时会“加速度”、“走捷径”,就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如果与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如何索赔呢?淮安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7日,外卖骑手小张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沿解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石桥路交叉路口西侧约20米时疏忽观察前方情况与站在路边电动车旁的老王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无责任。后老王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两万余元,老王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老王索赔无果,将小张、小张雇佣单位科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众诚保险公司起诉至淮安清江浦法院,要求赔偿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张承担全部责任,事发时小张正在送外卖途中,故小张系履行职务行为,其雇佣单位科恩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科恩公司又为骑手小张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众诚保险公司投保了补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符合保险赔偿条件,故老王的损失,应根据保险约定,首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赔偿,其次由众诚保险公司在补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由雇佣单位科恩公司承担赔偿。故对于老王的损失,淮安清江浦法院判决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145655.61元、众诚保险公司赔偿9000元、科恩保险公司赔偿9750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虽然外卖骑手是侵权人,但是外卖骑手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老王可以向外卖骑手的雇佣单位主张赔偿,这里的雇佣单位并非美团、饿了么等平台方,而是外卖骑手在当地的雇佣管理公司,这类公司为了转嫁风险,往往会为外卖骑手投保保险,一方面是降低经营风险,一方面也使得赔偿更有保障。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诉累,往往会骑手、雇佣公司、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一并审理,以保障伤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骑手的雇佣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事故中有重大过失的骑手追偿。故还是提醒广大骑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应在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速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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