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提前分娩婴儿,花费的医疗费能否索赔?

时间:2024-08-15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处于孕晚期的一名孕妈妈,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牙齿断裂、提前分娩婴儿,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雷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邓某(孕晚期妇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车祸外伤、外伤后牙齿断裂,并且在住院期间经急症剖宫产术分娩一名婴儿,共花费医疗费6800余元。2023年10月,鉴定机构出具残疾辅助器具评估意见,邓某义齿装配费用需30000元。

  邓某就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某、A保险公司(交强险)及B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肇事方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交强险)及B保险公司(商业险)均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义齿装配费用及分娩产生的医疗费有异议。A保险公司辩称邓某发生事故后主要损害是牙齿,住院治疗系生产产生的费用,因此该司仅应对伤者的牙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辩称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仅在该司投保有商业险,并且该司认为牙齿修复费用为残疾器具费。

  法院判决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雷在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因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投保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义齿装配费用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界定将直接影响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义齿安装作为一种补救性治疗方式,一般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由专业牙科医生完成,属于具备完全意义的诊疗行为,并开具正式的医疗费用票据。

  另外,在人身损害责任关系当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需要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来确定,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法律规定上处于并列关系,故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持也应以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因原告邓某牙齿损伤程度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故本案原告邓某的义齿装配费用应归类为医疗费。

  并且事故发生后,根据医院出具的原告邓某“主要诊断:经急症剖宫产术的分娩”“孕38周+1天”产子的病例、出院证等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早产分娩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和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邓某的分娩费用应予支持。

  因此,法官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部分由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此后,两家保险公司均按判决赔偿到位。

  法官说法

  法律不会忽视任何一个因他人过错而承受痛苦的个体。在面对生活中的不可预测与不幸,法律如同一束温暖的光芒,为每个无辜的受害者提供庇护与正义。孕妇作为生活中的“弱者”,因他人过错而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提前分娩,其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赔偿。

  在处理该起敏感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上,法官应合理区分正常生产成本与事故直接导致的额外医疗开支,确保赔偿既合理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又兼顾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这是法律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对社会公共责任与法律温度的深刻诠释。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当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和情怀,让司法活动有尺度更有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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