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场所与登记住所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时间:2024-08-15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提到个人的住址、户籍地,大家都知道指的是哪里,每个人也能说清楚自己的住址、户籍地。那法人的住所是哪里呢?是注册地址,还是办公地址,或是生产车间,亦或是销售网点?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讲法人的住所。
2023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滨海新区某公司院的废水处理系统委托乙公司管理。协议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乙公司、乙公司代理及分包商(如有)的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或疾病,由乙公司负责,并确保甲公司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公司因此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时,乙公司均应全额予以补偿。”后,乙公司安排的检修人员发生事故,甲公司垫付处理费用。甲向乙公司主张偿付垫付费用未果,呈讼法院。乙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并不在津南区,且涉案事故发生在滨海新区,本案应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滨海新区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登记的住所为天津市津南区某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甲公司。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某路,且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甲公司明确知晓乙公司实际经营地,现甲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向津南法院起诉,津南法院作为有管辖权且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2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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