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法院审结一起“开门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2024-08-15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静海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网约车司机陈某驾驶车辆临时停靠在某医院门口,乘客刘某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时,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恰巧从车门一侧经过,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李某随即跌倒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负主要责任,乘客刘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肩袖损伤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因对事故赔偿争持不下,李某将司机陈某、乘客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乘客下车时司机是否规范停车、是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和行人、车辆停靠位置及乘客下车时是否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电动自行车行驶路线等进行详细核查,并向承办交警了解事故具体情况,用于准确判断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
本案中,司机陈某并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乘客刘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违反了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但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控制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2万余元,乘客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千余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41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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