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程序机制促进轻罪治理

时间:2024-08-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刑事重罪率与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率与轻刑率不断上升。据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改变片面强调惩罚犯罪的传统观念,提倡秉持一种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治理理念对待大量的轻罪案件。应当说,轻罪治理理念的缘起和发展,既是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的新期待,也是司法机关因势而变、与时俱进,不断追求最佳刑事司法效果的必由路径。

  轻罪治理的核心面向。轻罪治理强调从治罪迈向治罪与治理并重,坚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轻罪而言,重点体现在“宽”与“简”方面。前者是指,基于轻罪中犯罪行为的较低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人较小的人身危险性等基本特征,司法人员需要理性审慎适用刑罚,推动刑罚结果宽缓趋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后者是指,在案件事实简单、当事人认罪认罚、控辩双方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现实背景下,应当改革既往单一化的重罪惩罚程序,对于轻罪转而适用快捷方便、更加彰显人文关怀的治理型诉讼程序,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此意义上,从程序方面推动轻罪治理成为我国轻罪治理的重要面向,需要刑事程序法的积极回应和参与。

  轻罪治理是一个有机融贯的体系。要立足轻罪治理的程序要求建立一套适合轻罪特点、具有独立品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轻罪治理的程序面向不仅仅是一个有关轻罪治理的话语符号,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有机融贯体系。

  在纵向的程序设置方面,轻罪治理指向着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从治理效果的全面深刻性出发,轻罪治理的外延应当涵摄审前、审判以及审后执行等相关程序环节。例如,审前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起诉必要性审查程序,审判阶段的多元化程序适用、定罪量刑后执行方式的具体选择等,本质上都属于轻罪治理范畴。因此,轻罪治理实际上覆盖且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全方位、一体化等体系性特征。

  就横向的治理方式而言,轻罪治理蕴含着分别针对犯罪行为人与案件的综合治理样态。首先,针对犯罪行为人的程序规训治理。应当强调的是,在轻罪治理中,犯罪行为人应当成为最优位的治理对象。这是因为,与传统重罪相比,轻罪犯罪行为人通常并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或反社会人格,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不能一味地将此类犯罪行为人视为打击惩罚的对象,而应当从教育改造的立场出发,充分利用并强化刑事诉讼程序蕴含的“训诫、感化”等规训功能,促使其悔过自新,自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实现对犯罪行为人的本源性治理。其次,针对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处理。刑事诉讼分流包含两个维度:其一,以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为依托的刑事审前程序分流;其二,以多层次刑事审判体系为依托的审判程序分流。前者强调检察机关以追诉过滤功能为基础,在审前阶段将部分轻罪案件分流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就后者而言,当前我国已形成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审判程序分流格局,不仅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也有助于实现对进入审判程序的轻罪案件的层次化处理。

  轻罪治理中的检察作用发挥。从程序设置出发,依托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程序中枢”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中,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作出不起诉;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引导轻罪案件适用简便的认罪速审程序,充分发挥多层次审判体系下的审判程序选择功能。

  在治理方式选择适用方面,检察机关同样发挥着独特作用。例如,就程序分流治理手段来说,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刑事审前分流主要通过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制度进行。此外,近年来启动了一系列旨在完善起诉裁量权的相关刑事司法改革,用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简言之,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可以将不具有起诉必要性的轻罪案件依法予以不起诉处理,进而实现对部分轻罪案件的程序性分流,减少不必要的起诉、审判活动。

  从程序方面推动轻罪治理的三个维度。从程序方面持续推动轻罪治理,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着力:

  一是深化理念认识,扭转“通过重罪程序惩治轻罪”“依赖实体路径治理轻罪”等传统检察观念,提升刑事检察治理质效,积极探索轻罪治理的检察理论和实践。

  二是强化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具体包括:强化检察机关“瞻前顾后”的法律监督功能,重点对轻罪的刑事立案、羁押必要性等程序环节予以跟进与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居中调度”的程序分流作用,建议从是否具有起诉必要性、是否可能适用缓刑等方面予以体系化考量,更合理地选择程序分流的方式和途径。

  三是持续完善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的多元机制。首先,应当充分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注重对轻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程序规训与教育感化;构建并完善多元化的不起诉机制,敢于并且善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强化对轻罪案件的审前分流。其次,还需要同步完善相应的非刑罚处遇机制,做好刑事不予追究与行政处罚的反向衔接工作,充分实现检察机关轻罪治理的社会治理功能。最后,还需要积极探索其他轻罪治理方案。例如,在审前阶段推动溯源治理与轻罪治理的价值融贯,激活并完善轻罪治理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2_663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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