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时间:2024-08-08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原告李甲自出生至今户口即登记在某社区X组,2014年12月4日李甲与B省农村户籍李丙登记结婚,婚后李甲未迁移户口,也未享受李丙所在地村组收益分配权益,仍在某社区X组居住生活。2015年11月23日,李甲生育一男孩李乙,户口亦随李甲迁入某社区X组。2016年2月26日,李甲之父李丁与某社区X组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李甲从结婚之日起不再是某社区X组的村民,从2016年开始不得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一切分配,其承包土地予以收回;结婚后应迅速开出户籍,若因某种困难暂不能开出,应向某社区X组交纳管理费;结婚后户口未开走或者不交纳管理费的,不得领取2015年土地补偿分配款。2018年11月15日,李甲为了解决李乙上学问题,按照某社区X组的要求向某社区X组提交申请,请求按照挂户性质将户口保留在某社区X组,并愿意交纳管理费,接受该组管理且不参与任何分配。2023年5月11日,原告李甲、李乙以某社区X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社区X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收益分配金47700元。

  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甲、李乙出生后均落户某社区六组,实际生产生活也在某社区六组,两人自出生自然应为某社区六组成员;李甲父亲李丁与某社区六组签订的协议书并非李甲本人签字,且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明显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李甲书写的挂户申请及与某社区六组签订的挂户协议均不是李甲真实意思表示,且挂户协议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李甲也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租住享有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故李甲、李乙具有某社区社区居委会和某社区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被告不得以村民自治章程、2018年11月某社区六组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未给李甲、李乙确定某社区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为由来进行对抗;原告李甲、李乙具有某社区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被告在向本组成员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时,没有将原告与其他成员同等对待,未给其进行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李甲要求被告某社区六组支付其2016年土地补偿费及分红、2017年利息分红、2018年土地补偿费及利息分红、2019年利息分红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李乙要求被告某社区六组支付其2008年土地补偿费、2009年土地补偿费、2016年土地补偿费及分红、2017年利息分红、2018年土地补偿费及利息分红、2019年利息分红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某社区六组支付其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2021年失地补贴费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依法判决:

  一、被告A县某社区第X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李甲土地补偿费及利息分红共计15500元;

  二、被告A县某社区第X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李乙土地补偿费及利息分红48200元;

  三、被告A县某社区第X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李甲、李乙失地补贴费8080元;

  四、驳回原告李甲、李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修订)

  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8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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