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导致商场渗水商户被淹,保险公司能否直接以“自然灾害”为由拒赔?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讯 夏天我国多地遭遇强降雨,当大雨导致商场渗水给商户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否以“自然灾害”为由拒赔?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先生租赁了南县某商场内的店铺进行服装销售。2023年6月13日凌晨,因天降大雨商场屋顶的雨水渗漏至一楼,造成多家门店财产受损,王先生店内的衣服、装修等也未能幸免。
事发后,王先生委托了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店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403元。王先生向商场索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商场辩称,其已购买相关保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如受损衣物不应定为全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情形,故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财产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二是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王先生和商场间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商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现因商场屋顶伸缩缝隐蔽处防水层破损后未及时修缮,造成下雨天漏水,王先生店内衣物、装修被浸泡,商场的行为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商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给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屋顶伸缩缝隐蔽处防水层破损后漏水导致,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且当日降水量尚未达到自然灾害标准,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自然灾害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此外,针对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中其店衣物损失评估为全损不合理的辩解,法院认为该衣服属于出售商品,雨水浸湿后虽未完全破损,但已不能作为商品出售,因此对该辩解不予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财产损失费用32682.85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35682.85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和安全使用的标准。出租方若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租赁物出现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标准要明确的规定,以便于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若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合同、评估报告等。本案中王先生与商场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
保险合同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责任的界定和免责条款的适用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中,商场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王先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公众责任保险中暴雨等自然灾害为免责条款,若事实经审理查明确为自然灾害导致,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免除赔偿责任,由商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提醒广大公众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件,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69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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