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OTA升级晚了6个月 法院判了:违约
近年来,5G双载波聚合功能,即一项可以提高手机上网速度的技术,在智能通讯领域被广泛应用,其高速、低延迟和高容量的特性为该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项功能的实现,需要通过OTA(Over-the-Air)技术进行。OTA技术允许设备在不需要物理连接的情况下,通过无线信号接收更新的软件版本或配置,这对于移动通信技术的持续演进和升级尤为重要。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5G手机OTA更新延迟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9月,殷某某在某网店(经销商为某迈公司)购买了由手机厂商某米公司生产的手机一部,宣传页面上介绍该手机具有5G双载波聚合功能,可以极大地提升上网速度。在该手机的详情页中还特别备注,5G双载波聚合功能的实现“需(2020年)12月份进行OTA更新”。
但之后,某米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份完成相关系统的OTA升级,其直到2021年6月、7月才陆续发布了稳定版的操作系统。此外,在殷某某购机后,该款手机宣传页面中关于5G双载波聚合功能介绍的备注内容已变更为“需12月份进行OTA更新(最终实现时间取决于可用的运营商网络)”,而再往后,相关宣传页面直接删除了对该功能的描述。
殷某某认为,因某米公司未能在宣传广告中承诺的期限内进行OTA升级,某迈公司已构成欺诈和虚假宣传,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某迈公司“退一赔三”。在审理过程中,殷某某又表示,即使某迈公司不构成欺诈和虚假宣传,也构成了违约,应赔偿其违约损失。
某迈公司辩称,案涉手机的芯片是支持5G双载波聚合功能的,故其不存在欺诈、虚假宣传和违约的行为。该款手机的介绍页面是由某米公司编辑、上传的,相关功能的实现除了硬件条件外,还需要某米公司的软件升级和网络运营商的基站支持。
审理中,殷某某自述案涉手机的主要使用地为苏州、重庆和上海,而某迈公司对上述地区的网络运营商在2020年12月前是否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基站升级建设不清楚。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手机具备实现5G双载波聚合功能的硬件条件,但该功能的实现还需网络运营商的配套基础设施及手机厂商的系统软件支持。某迈公司作为经销商,使用手机厂商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宣传,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相关宣传中载明案涉手机具备5G双载波聚合功能,并备注在2020年12月会进行OTA更新,该内容已构成要约,属于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激烈的手机市场竞争中,以上宣传对消费者在购机时必然会产生影响,而某迈公司亦会从中获利。因案涉手机在系统升级和网络条件具备后确实具有5G双载波聚合的功能,故不应认定某迈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但由于某米公司发布稳定版系统的时间较宣传的时间晚了6个多月,而该逾期确实会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期待利益,因此某迈公司作为手机经销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管殷某某所受的损害客观存在,但相关的损失金额却难以量化,故吴中法院根据一般手机的平均使用周期、逾期升级的时间、殷某某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某迈公司应赔偿殷某某2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迈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主流的消费方式,虽然购物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但买卖合同的基础却并未改变,仍然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商品宣传页、详情页所作的介绍和承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消费者下单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即属于“承诺”。而“要约”和“承诺”均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本案中,案涉手机确实具备实现5G双载波聚合的硬件条件,故某迈公司对此进行宣传介绍时并没有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故意。但由于相关宣传中对手机OTA升级的时间进行了表述,故该内容也成为了合同一部分。现因手机厂商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手机系统的OTA升级,造成消费者的可期待利益受损,故作为经销商的某迈公司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在此特别提示,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适度营销,避免虚假和夸大宣传。而消费者也需保留好相应的购买记录、产品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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