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时间:2024-08-08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高空抛物

  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

  生产生活安全

  

  

  7月23日

  山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了

  辖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被告人武某某犯高空抛物罪

  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

  缓刑3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武某某系山阳县某小区某栋六楼的居民。2023年7月15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因不满楼下烧烤摊客人吃饭声音过大影响其与家人休息,从其住房窗户向楼下烧烤摊东侧人行道旁抛掷了一个空啤酒瓶,并对着楼下烧烤摊的顾客谩骂。

  随后,楼下吃饭客人与武某某发生争吵。武某某又先后两次向楼下抛掷了两个空啤酒瓶。饭店老板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武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到案后,武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该案中,被告人武某某向楼下抛掷啤酒瓶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抛掷地点人员聚集,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等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对此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自觉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对于噪声过大影响居民休息的情形,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比如向物业或派出所反映处理,而不是通过高空抛物这样危险的行为去制止。每一位公民除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高空抛物行为,还应当行动起来,增强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5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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