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包成功选性别?法官:这个坑不能踩!

时间:2024-08-08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试管婴儿包成功”“还能选婴儿性别”,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夸其谈,让多年未能生育的夫妻喜出望外,最终因“病急乱投医”惹上麻烦。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做试管婴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经调解,促成被告王某返还5万元。

      基本案情

      小华与阿敏结婚多年,膝下仍没有一子半女,这可愁坏了夫妻俩。二人经商议,来到了重庆某医院,希望通过做试管婴儿尽快怀上孩子。然而由于阿敏染色体异常,医生告知做试管婴儿成功几率较小。

      正当夫妻俩失望地走出医院时,迎面走来一人搭讪。聊开话题后,来人表示自己姓王,是某健康咨询公司的客服经理,公司能提供第三代试管婴儿服务,包成功不说,还能选择婴儿性别。

      夫妻俩求子心切,跟随王某来到了该公司接待中心,并与王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夫妻俩提供试管婴儿服务,总费用13万余元,按移植进度支付。

      夫妻俩支付8.8万元后,开始了第一次移植。“当时上了一辆面包车,说是带我去取卵,车是全封闭的,看不到外面,显得很不靠谱。”阿敏表示,第一次移植失败后,王某拒绝再次移植的要求。

      夫妻俩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联系王某要求办理退款但遭到拒绝,彼时某健康咨询公司已经注销。无奈之下,夫妻俩起诉到九龙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法院调解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试管婴儿属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被告王某不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且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做试管婴儿为非正规渠道,仍选择与其签订协议书。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

      考虑到二原告长期居住在外地,为高效化解纠纷,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庭前与双方电话沟通,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原委。庭审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找准矛盾“症结”和成因,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在耐心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以利益最大公约数引导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退还二原告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人生如行走,“急”必走弯路。求子心切是人之常情,但也要冷静决策应对,做试管婴儿建议到正规医院,不要轻信所谓的包成功、可选性别等承诺。另外因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检测性别,我国对于申请使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夫妻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只有极少数的夫妻(如有遗传病、染色体异常等)才是符合标准的。换言之,一般情况下夫妻无法在国内做第三代试管婴儿。如本案中某健康咨询公司及其客服经理王某等机构和个人,承诺可以随意适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其非法提供的试管婴儿服务必然缺乏相应保障,广大备孕夫妻切勿踩坑!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了一批非法行医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别提醒一些没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从事有准入条件的行业,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重者构成刑事犯罪,遵纪守法是立足社会的根本,别让侥幸心理害人害己,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2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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