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搭乘地铁扶梯“被摔伤”,赔偿责任谁来担?
乘客搭乘地铁扶梯时,因他人未站稳被撞倒摔伤,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地铁站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刘某在轨道环线海棠溪轻轨站2B通道处搭乘上行电扶梯时,因左某迈上电扶梯台阶后未站稳向背后倾倒,将刘某压倒,导致其受伤。
刘某受伤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采取了救护、陪同照护、报警、联系家属等应急救助措施。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挫伤、右侧额部头皮血肿等。
事后,刘某将左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左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搭乘扶梯时理应关注自身及他人可能面临的安全隐患,但其疏忽懈怠未按安全提示站稳、扶好扶手,致使自身向后摔倒,进而压倒身后正常乘梯的原告刘某,对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对刘某的受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事发现场电梯的运行维护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也尽到了安全警示、提醒注意义务,事后又及时采取了救护、陪同照护、报警、联系家属等应急救助措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应对原告刘某的受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刘某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左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类似扶梯致损的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而我们既是公共秩序的参与者,也是公共安全的收益者。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畅通,不仅需要相关责任单位的“严加看管”来予以保障,也需要每一位社会公众以守法礼让、有序共享之举来共同守护,以最大限度避免事故给我们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4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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