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没收到的快递与消失的手机,谁来负责?
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张女士很苦恼,为什么自己在网上买的手机一直没收到货,但商家却以快递已签收为由拒绝退款?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消除了张女士的烦恼。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5日,张女士通过某网购平台,在杨某个人认证的线上店铺弘某通讯购买了一台价值8430元的华为手机。
第二天上午,张女士询问店铺客服发货情况,客服反馈“仓库在晚上9-12点统一上传单号”。当晚22时许,张女士因上传的快递单号在物流平台查不到物流信息,联系店铺询问发货情况,客服回复“发出后1-2天左右(收到),具体看快递时效”。
27日,张女士再次联系店铺询问发货情况,客服表示“已经发了,单号写错了亲”,并反复表示单号错了,但一直未提供正确的单号。后另一名客服表示“不好意思啊,给您漏发了,这边我让重新发了”,但在后续的沟通过程中,亦未提供更新后的快递单号。然而,在张女士沟通过程中,物流信息显示快递已签收。
快递显示已签收,但自己并未收到货,于是张女士向网购平台投诉卖家虚假发货,并提交了退款申请。由于平台要求张女士退回手机再退款,但张女士并未收到相关快递,且快递公司无法给张女士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用于退款申请,导致手机货款一直冻结在平台。
张女士遂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解除与杨某的买卖合同,以及网购平台退回冻结的商品货款8430元。
法院审理:
快递公司表示,根据张女士购物平台的物流信息,该物流所对应的快递收件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签收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签收方式为收方客户通过手动签名签收,并且快递员派件当天向收方拨打了4通电话。快递公司还举示了一段通话录音,称张女士要求快递员将案涉快递放在家门口。
但运营商通话记录显示,27日当天,张女士所使用的手机号全天无与快递员或快递平台显示的虚拟号的通话记录。而快递公司所举证的录音不仅未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中快递员表示快递内容“是一幅画”,与本案标的物手机不符。因此,法院认定快递公司未按照《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向张女士送达案涉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女士作为购买方在已支付货款8430元的情况下,杨某作为出售方有交付货物之义务。杨某通过快递公司向张女士快递案涉手机,因快递公司未能向张女士交付案涉手机,张女士亦未实际签收内容为手机的快递,故杨某作为出售方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标的物毁损及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售方承担。同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因张女士已经足额支付货款,而杨某至今未交付案涉手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张女士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张女士请求解除其与杨某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在杨某未收到实际货款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防范衍生争议产生,法院综合考虑由网购平台协助杨某将其冻结的8340元货款退还至张女士更为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人网购平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杨某向原告张女士退还货款8340元。
法官说法:
快节奏时代,网购已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方式,虽然网购打破了地理隔阂,相较传统购物模式更加方便,但仍然存在付款不安全、交付有风险等弊端。尤其网购的送货方式主要是快递邮寄,快递途中货物经过多次中转交接,可能面临遗失、损坏的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因张女士并未实际签收快递,因此手机毁损及灭失的风险应由出售方承担。
关于快递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及相应赔偿额的问题,民法典则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则不承担。
在此,法官提醒,在日常通过网络进行物品交易的过程中,卖家在选择快递运输货物时,要注意如实向快递公司告知、声明托寄物的名称和价值并保存邮寄及沟通的证据,方便在货物毁损、灭失时维护自身权益。快递公司应严格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与收件人确定快件投递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买家在网购商品时应该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快递,购买贵重物品时要注意当场检查所购商品,确认物品没有问题后再进行签收。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4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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