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擅自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消费者有权拒绝并解除合同
近年来,预付款方式消费在美容美发、健身、教培等行业领域渐趋流行,该类合同具有预付性、持续性、人身专属性等特征,因而一旦出现高额预付后商家“跑路”或变更等情形,消费者退款难问题频发。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预付式合同纠纷案,认定商家擅自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拒绝并解除合同。
李某系某保健养生馆的经营者,为招揽顾客推出365元减肥一年的促销活动,王某参加前述活动并于当日缴纳365元,后因体验效果较好又花费1万余元购买包干服务。但因经营原因,李某门店倒闭,无法继续为王某提供服务,转由距离现门店600米处的同一品牌分店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王某拒绝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由商家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以双方信赖关系为基础,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经营者服务能力及营销方案的信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合同。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债务内容不是以传统的特定物买卖为中心,而是无形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移至第三人以致消费者丧失信赖前提,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退还预付款。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是基于其对李某门店服务能力的信任和营销方案的认可,李某未经王某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王某有权基于对其他门店服务水平的不信任予以拒绝并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8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和公告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三条【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传统服务合同所不同,预付式服务合同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就提前向经营者支付服务期间内的全部费用,再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内按次或者按期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合同履行呈现消费者履行合同前置性、经营者履行合同滞后性的特点,这就使得消费者一方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从合同订立及后续履行的基础上来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合同的形成及后续履行以信赖关系为基础,这种特殊的缔约基础也导致如发生因经营者服务人员、地点变更或将合同义务转移至第三人等导致消费者信赖前提丧失之情形,双方极易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发生争议。结合预付式消费合同自身的特殊性和现有立法,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赋予消费者法定解除权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5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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