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24-08-0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涉案金额超千万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某材料公司为其厂房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后因火灾厂房大面积烧毁。理赔时,双方对于厂房毁损的范围和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故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一方面案涉厂房结构复杂,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和期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某材料公司急需资金进行厂房修复并尽快投入生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很大。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及时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并组织原被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庭后也多次与原被告就案件事实进行沟通,制定解决方案,不断释法析理,消弭争议,凝聚共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助力企业恢复生产。
下一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在案件质效上下功夫,寻求纠纷处理最优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以司法之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56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股东对外转股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对外转股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