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法院审结新公司法施行后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

时间:2024-08-0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河东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功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自被告公司成立之日起持股至今,但被告公司从未向原告披露过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也未进行分红。为了解公司相关状况,原告向被告寄送了申请书,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行使正当的股东知情权。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请求,符合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且原告已依法履行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查阅上述材料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重要权利,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活动。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69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