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防患未然法
近年来,为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市司法局通过丰富的行政复议调解实践,总结形成了八大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本期,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之六防患未然法。
信息公开类群体性案件
方法释义
针对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在发现苗头时,要安抚好当事人情绪,并及时吹响“预警哨”,提示督促涉案部门采取化解和调控措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案情简介
十多年前,某村整村异地搬迁上楼居住,但原宅基地未再进行规划发展。
近期,因新一轮土地征拆政策,针对原宅基地的现状,村民们向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该部门根据现有材料向村民们公开了上述信息。
村民们收到答复告知书后认为,他们村区域的宅基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于2020年被违法变更,导致其没有合法居住场所,无法获得新一轮的征拆补偿政策。
为此,该村涉案村民通过邮寄、当场提交等多种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50多件行政复议申请。村民们希望通过行政复议方式,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村民的宅基地重新进行确权,恢复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调解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在与申请人进行当面沟通后,了解到该村仍有80多户村民陆续收到了某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且村民们都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期解决土地争议问题,获得新的土地征拆补偿。
行政复议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一是及时与属地政府、规划部门、乡镇、村委建立沟通机制,督促属地相关业务部门立即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对当地村民进行沟通,并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制定统一的调解方案,联合退休法官、复议调解员、乡镇村民代表等多方力量进行矛盾纠纷化解联调,对已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进行疏导,讲解法律、政策、利害关系,为申请人提供合理解决土地争议的建议意见。
同时,在同类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同一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对类案有效,考虑到村民们的实际时间成本,行政复议机关再次对村民们进行普法宣传,释法明理。最终。村民们也主动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不再对此类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结果
经过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不懈努力,村民们不再继续提交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一起潜在的涉民生群体性纠纷被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是申请人希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推动宅基地确权问题的解决,进而引发的群体性民生案件,需要认真对待,谨慎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在贴近群众、深入群众、信息灵活的优势,联合多方力量综合开展矛盾调处工作,一揽子化解了群众因土地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同时,对一些“程序空转”的案件,不能单纯强调已“依法办理”且“程序正当”,更须在案件立案、办案过程中,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多与申请人、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掌握申请人的真实诉求,耐心地为申请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实质性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问题,实现诉源治理。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54337926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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