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笑容,让我的坚持更有意义!”

时间:2024-08-05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感谢法官查明事实,公正审判维护了我们一家人的合法权益。”炎炎烈日下,当事人何某某带着一面鲜红的锦旗来到沛县法院。锦旗上“公正高效司法 尽职核查案件”十二个大字既包含着群众对窦藤秋法官履职尽责、司法为民工作态度的感谢与感激,也承载着对法院工作的期待与希冀。

  “已无神经反射,无呼吸及心跳,并且双侧瞳孔已散大到边,全身冰凉,给予注射肾上腺素2mg无效,头颅有血迹。”4月的一天早上,何某被家人发现后脑着地摔在院内,头部外伤出血,便立刻把他送到医院检查。接诊医生仔细检查一番后,便向何某家人宣告了何某早已死亡的事实。

  2023年11月,投保人何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某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1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何某并非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何某家人将其诉至沛县法院。

  “我爸明明是后脑重度摔伤、严重出血意外去世的,现在地上还有一片血迹呢,这不是意外摔伤是什么?”

  “根据我们拍摄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存档第一联的记载,何某是因脑溢血而死亡,属于因疾病死亡,无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一次庭审后,原、被告各执一词,均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记载的死者死亡原因不一致。面对这种情况,窦藤秋暗下决心,要以最好的方式用最短的时间将案件处理好。

  为了对案件事实有更深入的了解,窦藤秋决定前往事发后的接诊医院全面了解情况,对需要厘清的疑点逐一进行询问。调查中发现,接诊医生与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生并非同一人,保险公司提交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邻居李某帮忙到卫生院开具的证明,上面载明的“死者生前患高血压、直接死亡原因为脑溢血”均是卫生院医生张某根据李某的描述作出的记载。

  而接诊医生王大夫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及陈述是经过客观的接诊、观察作出的判断,“来的时候已经去世了,一头一身都是黑血,前一晚应该就从车子上摔下来了,第二天才有人发现,就是脑外伤。结合死者死亡后的头部照片显示有伤口,综上可以认定何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

  窦藤秋在审理中认为,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当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存档第一联与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对死亡原因的记载相互矛盾时,法院认为事发时接诊医生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应为客观的真实情况,即何某系头部外伤导致死亡,也就是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对被告的抗辩,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其实让群众信任并不难。”看着当事人渐渐远去的背影,窦藤秋深有感触地说,“只要设身处地地体谅他们,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群众自然感受得到。”案件办理中,窦藤秋常常以实地查看案件情况、仔细倾听当事人的意见的“慢”,来实现高质高效解决纠纷的“快”。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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