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心理疏导法

时间:2024-08-05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近年来,为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市司法局通过丰富的行政复议调解实践,总结形成了八大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本期,为大家带来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法之五心理疏导法。

  涉小客车指标摇号案

  方法释义

  有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存在误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发挥中间人作用,创建沟通协调的平台,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消除双方存在的误解。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参加了某年度小客车指标摇号,在申请录入阶段,因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更新,导致申请人未通过摇号申请审核,错失了摇号机会。申请人认为审核部门未尽到提示提醒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恢复摇号资格,并质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调解过程

  经前期调查了解,申请人在摇号申请录入阶段存在主观疏忽,却误认为审核部门没有及时提醒是主要原因。为了消除申请人的误解,案件承办人召集申请人和审核部门进行案前调解。

  会上,首先由申请人发表意见,陈述案件客观事实,以及本人对法律适用、政策解释的理解。然后,案件承办人组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一一进行解答回应。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调解人员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并讲解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制度的背景和依据。

  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申请人接受了与会者的意见建议,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受理之初便确立了先行调解的思路,没有一判了之,让申请人把“烦心事”说清,由案件承办人和审核部门把法理讲透,可谓是“把听证会开在了立案审查阶段”,让申请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化解申请人的心结。在调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调解人员和审核部门的法制处室、业务处室负责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避免申请人陷入长时间诉累,建立起双方互谅互信的良好基础。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54337526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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