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的时代价值与内在机理

时间:2024-08-0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三个善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中的实践运用,遵循历史规律,契合时代需要,蕴含深刻法理,既凸显了司法办案的本质规律,又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内在属性,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钟瑞友

  □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运用于办案实践,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实质法律需求,更加注重案件背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态度和效果提出的高度要求,“三个善于”从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条文与法治精神、法理情有机统一三个维度出发,要求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确保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可感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三个善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中的实践运用,遵循历史规律,契合时代需要,蕴含深刻法理,既凸显了司法办案的本质规律,又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内在属性,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并贯穿检察办案全流程、各环节。

  “三个善于”体现丰富时代价值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三个善于”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而生,既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笔者认为,可以从唯物史观、法治理念、传统文化、现实需求、实践担当五个层面来理解其时代价值。

  第一,“三个善于”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行动决定了历史的走向和进程,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价值目标。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最根本标志。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所有国家机关均肩负着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运用于办案实践,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实质法律需求,更加注重案件背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

  第二,“三个善于”遵循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作了概括性、基础性要求,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态度和效果提出的高度要求,“三个善于”从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条文与法治精神、法理情有机统一三个维度出发,要求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确保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可感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践行“三个善于”,在个案证据审查、法律关系梳理、事实认定等环节穷其精、尽其微,在法律适用和最终处理等方面辨其类、观其宏,高度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消解社会不公、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

  第三,“三个善于”实现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度结合。一方面,从《尚书》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到《管子》的“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以及孔子的“仁者爱人”,均是对“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等民本思想的阐发,为“三个善于”的提出提供了宗旨归依;另一方面,我国古代即重视天理、国法、人情统一的司法原则。西汉董仲舒通过春秋决狱,将“原心论罪”引入司法,以当事人内心善恶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而司法官员则在尊重制定法基础上,从情理法角度综合思考,做到有经有权、经权融通。“三个善于”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需求,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贯通起来,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和遵循。

  第四,“三个善于”适应了现代社会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情势下司法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呈现重罪重刑率“双降”、轻罪轻刑率“双升”的发展态势。刑事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促使检察机关转变工作理念,把法律条文摆到时代发展的大势中,灵活运用法治精神来处理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通过“法与时转”,实现“治与世宜”。“三个善于”体现了深化履职、用活法律的境界,深刻把握了法治精神的发展性,确保静态法律规范与社会动态发展的协调统一。

  第五,“三个善于”彰显了检察时代担当并促进法治精神弘扬。检察机关的时代担当体现在法律认知的普及、法治信仰的培育等方面,通过在“三个善于”精准运用法律过程中产生教化功能,将马克思主义信仰、传统社会的美德及当代的法治精神有机地融合,将政治信念、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辩证地统一,使得法律在生活世界中能够被人们认知,并指导其日常生活,为法治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奠定基础。检察机关秉持“三个善于”,从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视野、辩证的角度,通过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广泛影响、理念思辨的案件,担当好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之角色,以法治防范化解风险,持续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努力培养全社会法治信仰。

  “三个善于”蕴含深刻内在机理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三个善于”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机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前提,“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目标。三者彼此关联,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又前后印证、密不可分。

  第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体现高质效办案的证据意识、实质思维、公正观念。高质效办案的起点就是加强证据审查、论证、分析。通过审查认定在案证据是否客观、全面,能否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合理怀疑,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高质效办案的过程需要坚持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则。通过抽丝剥茧、察微析疑的案件审查,精准提炼纷繁复杂案情中所体现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其交叉重叠的法律关系,进而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和当事人核心诉求。高质效办案的终端则需要在甄别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后综合判断。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往往隐藏在众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中,只有分清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抓住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才能真正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实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体现高质效办案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高质效办案坚持系统的眼光适用法律。每一个条文,都要作为整部法律的一个要素去理解;每一部法律,都要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去把握。检察监督办案既要看总则又要看分则,既要对照条文研判法条适用的正确与否,又要对照原则研判法条适用的内在价值是否一致,确保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和正义性。高质效办案坚持人民的立场综合一体履职。司法工作要始终牢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努力实现司法为民这个“初心”、司法公正这个“核心”。高质效办案坚持法治的精神守护初心。在遇到法律空白、滞后等问题时,用罪刑法定、程序正义、谦抑审慎等法治原则指导办案,把静态的条文和鲜活的实践结合起来,追溯立法本意,做到法与时转、法随时移,坚决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体现高质效办案的政治意识、大局思维、善治观念。天理国法人情的相互统一,既是全面发挥法治之治功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核心理念。“法”即国家法律,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理”即价值导向、核心观念,是高质效办案的底线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和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结合,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具体司法办案中。“情”即大众之情、人之常情,是高质效办案的内在性要求。中国自古就有“法不外乎人情”的说法,强调“正风俗而厚人伦”的善治观,如“明德慎罚”中体现的谦抑性,“亲亲相隐”中体现的伦理观,“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中体现的疑罪从无原则等。高质效办案绝不是仅考虑冷冰冰的法条,而是综合法理情,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从常情常理常识中发掘智慧,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实现以高质效办案促进社会治理问题的追本溯源、钩深索隐,达致良法善治之境。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2_662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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