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变向引事故 行驶中不可任性

时间:2024-08-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随意变向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北侧左转弯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向右变向驶入直行右转弯机动车道时,与在该道路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至事故地路口东侧向左变向进入直行右转弯机动车道的徐某所驾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调查后认为,沈某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前轮制动装置不可有效工作的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左转弯车道内向右变向进入右侧机动车道时,对右侧路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事故地路口东侧处向左变向驶入机动车道,对左侧路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及,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后,徐某就医治疗,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本案事故责任,双方原本在直行机动车道的两侧,均未注意观察即向直行机动车道随意变向,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均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沈某负50%的赔偿责任。经审核,徐某的损失共计22.6万余元,遂判决沈某承担11.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随意变向是实践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较为多见的一个原因。电动自行车突然随意变向,在附近位置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往往因无法提前预见而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避让,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在随意变向的案件中较为典型,两名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均因为原本车辆同行的车道前方有其他车辆或因为己方在路口需要拐弯而随意变向,变向前又未能妥善观察车道内的情况,从而引发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员应从中受到警示,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进行变向等改变原有正常行驶轨迹时,应尤其注意观察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情况,谨慎驾驶。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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