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法院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8-01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01

  无正当理由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重庆某能源公司与重庆某商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返还原物煤炭 无权处分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原告重庆某能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某贸易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约定第三人向原告销售煤炭,到货站为南川,交货后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由原告享有和承担。2023年8月11日,原告和第三人出具《货权转移证明》,证明货款已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结清,货权转移给原告,该批煤炭共计3602吨。2023年8月14日-15日,原告工作人员梁某在南川铁路货运站接收了该批煤炭后,重庆某物流公司将部分煤炭运输到水江某电厂,因该厂无法堆放,重庆某物流公司将剩余煤炭运送至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的水江货场存放,煤炭过磅数量为2748.49吨。因被告和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被告遂扣留了存放在水江货场的煤炭1150吨,价值约100万元。后经原被告、第三人三方协商,原告将存放的部分煤炭转运走,但仍有部分煤炭(即案涉争议煤炭)存放被告的水江货场,被告不同意原告转运,原告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全部货款,在该批煤炭运至交货地点南川后,原告工作人员梁某在南川铁路货运站接收了该批煤炭,该批煤炭已经完成交付,原告取得了该批煤炭的所有权。原告将其中部分煤炭(包括案涉争议煤炭)运送至被告的水江货场存放。无论被告与第三人是否因其他经济纠纷而对案涉争议煤炭进行的处分均系无权处分,被告因此而占有案涉争议煤炭亦构成无权占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亦不得阻碍原告转运案涉煤炭。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存放在水江货运场的煤炭。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原告顺利将案涉煤炭拉走。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依法及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不被侵占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因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而恶意扣留了原告的煤炭,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正常的生产运营秩序,人民法院开展雷霆行动,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阻却民营经济财产流失的风险。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出发,准确理解把握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判决侵占者返还案涉煤炭。本案的依法裁判,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稳步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0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应收货款抵扣其个人债务的行为无效—原告重庆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茶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应收货款 善意相对人 非职务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某茶楼公司购买原告某电器公司的空调设备,经安装完毕后双方于2022年4月17日进行结算,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汇总明细表》上签名捺印,并加盖了各自公司公章予以确认。该《汇总明细表》载明,总货款金额为257484元,其中,被告某茶楼公司在2022年4月17日前已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该《汇总明细表》另载明,减去梁某某茶楼、足浴总的投入资金100000元,加上2021年12月14日梁某某打款杨某入账资金30000元,总合计还下欠货款金额为107484元。该《汇总明细表》签订后,被告某茶楼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分两笔共计向原告某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再次转账支付货款30000元,转账说明为“空调款”。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协商要求支付该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是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原告某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以某电器公司应收货款抵扣其个人应支付给张某某的股权转让款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被告某茶楼公司在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未提供股东会同意抵扣其个人债务的情形下,且被告公司也明知梁某某的行为不是为原告公司经营活动所从事的职务行为,而是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此,在该抵扣行为中被告公司不构成善意,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相对人。因此,对于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茶楼公司在结算时将原告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个人债务用于抵扣原告公司应收货款的行为无效,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司法能动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应收货款不受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侵害的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应收货款抵扣其个人债务,其抵扣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03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权益——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注销登记职责案

  

  关键词行政 行政行为企业注销异议登记 怠于履行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起,某商贸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因长期未经营决议注销。经清算,某商贸公司先后四次向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虽然某商贸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已经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是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均以案外人潘某某、征某某对某商贸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提出异议为由,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然而潘某某、征某某对某商贸公司的民事主张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2022年9月23日,某商贸公司再次向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注销申请。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仍以潘某某、征某某提出异议为由,未予受理。某商贸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为某商贸公司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潘某某、征某某的异议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某商贸公司享有尚未清算的债权,不能成为阻却某商贸公司注销登记的合法事由。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纠正。但鉴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属于涪陵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职权,且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责令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为某商贸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责令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遂当庭宣判责令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某商贸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为某商贸公司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保障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权益的典型案例。市场是双向开放的,企业不仅拥有市场准入权,也拥有市场退出权。企业市场退出是市场经济自然循环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保持活力的重要前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行使市场退出权,助力市场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未对某商贸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导致某商贸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仍需负担相关管理费用,造成了市场要素资源的浪费。人民法院通过当庭宣判责令涪陵区市场监管局限期对某商贸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既有人民法院严格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力度,又有实际解决民营企业“退出难”问题的司法温度,对畅通市场主体“退路”,增强经济发展“活路”,营造进退有序、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04

  发挥诉前调解优势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

  

  关键词民事 调解货物运输合同 企业注销异议登记 怠于履行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8日,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合同》。双方对车辆类型、起步单价、计价原则、验收、结算及支付进行了约定。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土石方的运输。2024年1月22日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该项目负责人彭某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合同结算确认单》,共计9376939.11元运费,截止2024年1月22日,尚余5201664.11元运费未支付。后经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南川法院根据与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联合印发的《南川区人民法院与南川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对接工作方案》,迅速启动涉企绿色通道,将该案快速委派至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区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接受委派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联合信访、公安等部门,同时邀请南川法院派法官现场指导调解工作。法官在调解工作开展前详细介绍了诉前调解省时、省力、免收诉讼费、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等优点。分别了解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现状,兼顾双方的利益需求,根据双方当事人情况,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由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201664.11元。

  调解指引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开通调解绿色通道,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从法院审核通过至诉前调解成功仅用了12天,体现了涉企纠纷化解绿色通道的高效、快捷、便利的特点,既节约了法院开庭审理、执行等环节的司法资源,尽可能避免胜诉简单执行难,又给了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可以最大程度的回流资金,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干扰。同时也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企业的司法效果,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05

  统筹执行灵活查控安商惠企—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关键词执行 合同纠纷统筹处理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执行标的262万元。南川法院依法受理后,又陆续收到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10余件,共计涉及被执行金额1171万元。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地较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案涉项目位于区域内核心地段。近年来,因房地产行业下行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债务危机。自2020年以来,因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原因,被大量诉至法院。该系列案件,虽然存在不同的事实和案由,且在立案执行的时间上也有先后之分,分散执行虽能够高效推进个案的办理,但可能出现申请人在权利兑现时间、数额上存在差距等问题,不利于案件达到最优执行效果。在承办人对被执行人企业征信、是否存在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不良记录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综合认定被执行人作为“涉困但尚无破产风险”的企业,并将被申请人涉及的系列案件进行了统筹处理。执行中,法院立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执行全过程,在实现依法规范执行、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活封”破“死结”,积极为当时人沟通调解搭建平台,促使被执行企业自愿、公开地向申请人就履行方式、期限作出承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权益,减轻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确保承诺如期履行,法院采用分段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库为担保,灵活采用司法拍卖、以物抵债、自行处置等资产处置方式加速资产处置效率,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申请人资金压力,为企业赢得的继续生产经营的机会、实现企业脱困,为企业后续发展留足空间。

  执行结果

  本系列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商业车位进行了“查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系列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就还款的时间节点进行了明确,由法院跟踪督促履行。目前,所有案件达成和解后终结执行,其中1件已和解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企业的批案现象屡见不鲜。通过统筹执行,不仅可以有序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债权,同时被执行企业也可以根据承诺的还款时间节点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支付债务作出妥善安排。该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在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为约束被执行人按约定兑现还款义务,法院积极协调各方采用分段式“活封”破除了执行中“一冻了之”的死结,以尚未被法院查控且处置较为灵活的车库作为履约担保,以时间换空间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兑现了劳动者的“真金白银”,又助力企业“破茧重生”,为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06

  依法惩治企业工人利用工作便利侵犯企业财产犯罪——陈某某、王某犯盗窃罪一案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利用工作便利 积极退赔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复线)临时钢筋加工厂内加工钢筋时,趁管理人员不在场,安排被告人王某将钢筋切割后搬运到一旁的挡板旁,陈某某在挡板外将钢筋取出装车后运到废品回收站销售。2022年8月至9月,陈某某共计盗窃钢筋16次,销赃金额共计人民币7285元,其中王某参与销赃金额2556元,分得赃款650元。在被盗财物价格无法查明而销赃数额又不足以弥补被害企业损失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坚持“刚柔并济”,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前往案发现场走访调查,联合检察机关积极向被告人释法明理、耐心劝说,力争最大程度地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经过不懈努力,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返回赃款共计18000元。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等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所获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惩治企业工人利用工作便利侵犯企业财产犯罪、最大限度为企业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处置企业财产,或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或串通他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导致企业财产减少,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方面对侵害企业财产的犯罪依法裁判,另一方面从保护企业利益角度,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赔,基本挽回了企业损失。本案对警示企业员工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37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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