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特殊人群这两笔费用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不应该扣除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道因左转弯时观察不仔细与黄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全责,黄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医住院治疗,于20天后出院,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因协商未果,黄某对赵某及小型轿车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7019元,其中包括黄某的被扶养人周某的生活费。因黄某父亲已死亡,其母亲周某系言语一级残疾,每月领取残疾人生活补贴8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农村低保260元等特殊补贴。保险公司辩称该款项应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予以扣除。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低保、残疾补贴系国家对生活困难特殊人群最低生活保障,本质上属于社会性福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收入来源”,如扣除将违背国家公平、有效惠及困难人群的初衷。该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属于受害人预期收入的损失,不因被扶养人获取低保、残疾补贴而改变。低保费用及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是国家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济措施,与其应当获得的一般生活来源之间并不重叠,法院遂判决低保、残疾补贴不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低保、残疾人群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而低保、残疾补贴属于国家有效惠及困难人群的社会性福利,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案裁判认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不应扣除被扶养人本人享有的低保和残疾补贴,不仅是对残疾困难人群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的充分保障,也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回应了残疾困难人群的司法需求。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6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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