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做深做实诉前调解

时间:2024-08-0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成立诉前调解团队以来,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多元解纷工作,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

  

  拖欠运费起纠纷

  甲公司为小型运输企业,与乙公司长期开展运输业务,双方因客观原因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在甲公司依约运输完某批货物后,乙公司仅支付部分运费3万元,未再支付其余运费。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运费未果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双方负责人组织到法院诉前调解室开展调解。法官从两家公司长期建立的合作关系入手,一方面向乙公司释明案件事实及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劝说甲公司给乙公司留出合理支付期间,以达到双赢效果。最终,乙公司承诺尽快支付运费,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百万保费欲退保

  2005年,投保人张某某和儿子张小某在某保险公司共计购买了8份不同种类的保险,缴费期间为20年,已缴纳保费18年,实缴保费达600余万元。2024年7月,张某某与张小某发现保险收益与投保时业务员所述的不一致,认为业务员在销售时存在误导投保情形,导致其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购买了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张某某与张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返还保险金。

  这起退保纠纷涉及原被告相同的8起案件,且牵涉保费金额较大,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来院进行当面调解。因合同签订是在19年前,双方对于当时的投保情况均未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一方面安抚原告保险收益未达预期的激动情绪,为其分析保险理财的特殊性质;另一方面耐心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代位求偿有争议

  2023年12月,外地来津的李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王某维修被保险车辆支出1.2万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李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李某因前期未通知其参与定损拒不支付,故成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委派至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总结争议焦点。经过多次协调,结合查勘定损留存的证据,详细讲解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损失情况等,并例举了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李某最终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诉请金额。但因其家庭收入原因一次性给付确实存在困难,保险公司同意根据李某的实际赔偿能力分期赔付。考虑到李某在外地,来院签调解协议会增加额外支出,调解员组织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签署调解协议,并线上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82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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