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贪野味 弥渡两男子非法捕鸟 既担刑责又赔偿

时间:2024-07-25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因嘴馋想吃“野味”,2023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家住弥渡县寅街镇的村民李某某、茶某相互邀约后携带捕鸟网、手电筒等工具到寅街镇阿里拉乌山等地捕鸟,捕至6时许欲回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查,二人共计捕得各类野生鸟类134只,经鉴定,二人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既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共价值41100元。

  

  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茶某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针对二人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茶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共同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李某某、茶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责令二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205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茶某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

  法官提醒:猎捕、猎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轻则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刑事处罚,同时还有可能要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高额赔偿金。希望大家以此案为鉴,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切莫因一时口舌之欲以身试法,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苦果!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74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