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名誉被判“公开道歉”,却恶意道歉“火上浇油”?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2024-07-2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被起诉,法院判决在该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却恶意道歉“火上浇油”?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名誉权纠纷,对被告温某的恶意道歉行为予以训诫。

  温某系南岸区某小区业主,在业委会换届期间,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损害该小区业委会主任王某的名誉。王某遂诉至南岸法院要求温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温某在业主微信群向王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且连续发布5日。由于温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温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没想到,温某接到通知后,未将道歉内容交法院审核,擅自在业主微信群中将多次不当言论整理在一起,以恶意道歉的方式予以发布,并表示赔礼道歉并非本意而是迫于法院执行压力。

  

  

  温某这一行为不仅没有消除对王某的不良影响,恢复王某名誉,还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将温某传唤到院,告知不按要求履行行为的后果,对其加以训诫。

  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温某充分认识了自身行为的不良影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道歉内容,经审核后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得到了王某的认可和谅解,其他业主也表示温某道歉态度诚恳,达到了消除不良影响、恢复申请执行人名誉的效果。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微信群作为一种社交工具,‌虽然相对私密和闭环,‌非群成员看不到他人发布的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内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互相对骂等,也可能侵犯他人权益。因此,‌群成员在微信群里的发言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切不能抱有“互联网是法外之地”的侥幸心理。

  同时,因侵犯他人权益被判赔礼道歉时,更应该及时采取正确方式弥补社会评价裂痕,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社会治理价值,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6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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