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义务相关问题辨析

时间:2024-07-15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些年,各类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不断涌现,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因知情权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信息范围及履行方式,与告知义务相关的核心内涵仍有不明确之处。

  特别是在汽车销售领域,汽车行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存在两个司法难点:一是事项繁多,法定告知范围难以确定,与此相关的知情权争讼频发;二是信息隐瞒、错误告知与引发的法律后果还没有明确,与此相关的案件没有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等大宗消费品的网络销售也逐渐成为车企售卖的主要渠道。但并非所有信息均会对消费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且由于手机页面、电脑页面的展示信息有限,汽车行业经营者需将影响大部分用户决策的信息放在关键位置。若事无巨细地向消费者堆砌产品的所有信息,反而会让消费者无所适从,从实质上影响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对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予以深入研究,厘清法定告知范围,分析汽车行业经营者对不同层级信息告知义务的承担方式、告知义务的强弱以及违反不同告知义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并明确相关的裁判规则,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一、汽车行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存在特殊性

  第一,汽车组成复杂、零件众多、配置选择广、交易环节信息量巨大。在汽车销售活动中,不可能将车辆的全部信息事无巨细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否则将会让消费者“淹没”在信息汪洋之中,反而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切实保护。不同的汽车信息类型,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与汽车驾驶体验直接相关的部件信息是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车辆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等部件的参数。另外,由于汽车的外观设计可以反映出汽车的品牌形象与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因此这部分的信息也是消费者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二,汽车销售线上、线下同步,宣传方式逐渐多元。除了传统的4S店、车展,汽车行业经营者还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小程序、APP等网上渠道进行销售。一般来说,汽车行业经营者会通过发布会、广告等渠道就产品的特点或亮点进行简洁明了的介绍,让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所售或拟售车辆的关键信息。与此同时,汽车行业经营者还会在其线上平台,通过列表形式详细描述车辆的各种配置参数、价格信息等。

  总体来看,汽车行业经营者的主体特征、告知的信息类型,均会影响经营者告知义务范围,进而影响因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汽车行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需进行分类讨论。首先,在主体方面,无论是新车经营者还是二手车经营者,是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经营者,是直销还是代理经销人,各类经营主体的告知义务不尽相同。其次,在告知的信息类型方面,告知义务的强度与信息类型呈现梯次配置的特点。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被告知,即使是需要告知的信息,其披露的强度也应与信息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呈现梯度式特点,从消费欺诈引发的三倍赔偿到违约解除、重大误解撤销,再到非欺诈性的知情权侵权等,各自对应不同强度的违反告知义务情形。

  

  二、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分类与要求

  一般来说,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信息范围,可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式进行确定。无论新车还是二手车,法律都要求经营者披露车辆信息:一是保护财产利益,协助评估车辆的基本价值;二是保护人身利益,提示行车风险。两者都立足于帮助消费者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购买决策。因此,经营者需要告知的事项范围,取决于“购买决策关联性”。对于显著影响购买决策的信息,经营者负有较高强度的告知义务;反之,则仅负有弱告知义务。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强度体现在内容的全面性、篇幅与频次、引起注意的程度以及文本的易得性和易读性上。就此,汽车销售中所涉信息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与购买决策高度关联,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目的能否实现的信息。这类信息一般为商品的核心信息,是区分此商品与彼商品的重要信息参数。在车辆销售场景中,与消费决策高度关联的信息指的是与车辆动力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等主要部件相关的参数以及车辆型号、车况、燃油消耗、安全配置等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体现了该汽车产品与其他汽车产品的主要区别,是消费者选择购买汽车产品的主要考虑因素,还与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此类与购买决策关联性极高的信息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的信息。若经营者在汽车售卖过程中或汽车售卖合同中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第二,虽不与购买决策直接关联,但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起重大作用的信息。相对来说,这些信息属于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次要考虑因素。在汽车销售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车辆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进一步提供与车辆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例如车辆的产地、规格、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等。若经营者未通过汽车售卖合同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也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第三,与消费者购买决策关联不大,并不影响消费目的实现的信息。这类信息一般为前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商品信息,这类信息虽与商品或服务相关,但一般情况下,其既不影响消费决策的作出,也不影响购买目的的实现。在具体车辆销售场景中,主要是车辆的附加性配置(不包含消费者的个性化配置选项),如车辆玻璃材质、音响布局方式、座椅材料的构成比例等信息。这类信息既不涉及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也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与车辆的日常使用。因此,对此类信息告知义务的要求(如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的颗粒度、告知强度、告知行为引发用户注意的程度)均要弱于前两类信息。

  特别是,因展示篇幅等条件限制,第三类信息的获取与核实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会部分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需要对第三类信息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消费者主张经营者侵犯了自己对第三类信息的知情权时,也宜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正如某案件判决书中所指出的,从大额商品交易的消费者谨慎义务看,消费者所购车辆价款数额较大,属于关乎自身关键利益的商品,应赋予其相应的注意义务。若第三类信息确实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作出,则消费者本身有义务在购买时主动向经营者核实。对于消费者就商品提出的询问,汽车行业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否则经营者将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此外,也有必要进一步区分汽车行业经营者是一般性的模糊宣传、瑕疵行为,还是故意夸大宣传或者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宣传,不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汽车行业经营者告知义务可以参考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车企经营者与消费者知情权纠纷中,对于合同中的同一事实,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认知也会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同中的事实性描述(例如对汽车、座椅、车窗等的定义)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宜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当法律规定不明时,可以参考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在汽车销售领域,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落实与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核心,并不在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而是在权衡汽车产业现实、相关操作合理性的前提下,将经营者需要明确告知的信息重点对应至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实现,或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实质性财产利益的相关信息。

  (作者单位:湘南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40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