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多次消费拒不付款,获刑!
时间:2024-07-11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我凭自己本事吃的
还要付钱?”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某日,被告人曾某在万载县某娱乐场所消费,结账时,其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致使该店损失3000余元人民币。
次日,曾某到万载县某足浴店内故技重施,致使该店损失500余元人民币。同日,曾某还在万载县某餐馆内点餐,消费45元,拒不支付。之后,曾某又来到另一家足浴店,共消费1200余元后再次“逃单”。
法院审理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商家应警惕“霸王餐”行为
当自身权益被侵犯时
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消费者应遵守诚信原则
拒绝“逃单”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21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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