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法院善意文明执行 圆满化解两难

时间:2024-07-11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红桥法院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来电,表示已将最后一期的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双方当事人来院,为该起执行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悉,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李某所在单位天津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向红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其又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亦被驳回。后李某的女儿小李作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红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李工亡补助金94万余元、丧葬补助金4万余元。某公司不服,向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但某公司一直未支付该补助金。去年10月,小李申请执行,要求某公司支付全部补助金98万余元。

  承办法官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账户内有足额的可控财产。联系某公司后,其表示无法一次性支付该笔补助金。法官尝试做双方工作,力争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表示可以分期付款,但在分几期的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又产生了分歧;分几期履行问题谈妥后,签订执行和解笔录时,小李又提出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问题,沟通再次陷入僵局。

  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须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在履行最后一期案款时将利息一并支付。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8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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