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可以分得“丈夫”交通事故赔偿款吗?

时间:2024-07-08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共有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离异,有一子小王)认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并共同抚养小王长大成人。2023年4月,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小王获得70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李某多次向小王主张分割赔偿款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

  李某认为: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其实际履行了对家庭的应尽义务,应当获得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或得到适当经济补偿。

  小王认为:李某未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无权要求分割赔偿款。

  法院审理

  “一纸裁判不难,但仅仅一判了之并不能达到事了人和的效果,反而会滋生很多新的问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逐一进行沟通。

  “你与王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你们并不是夫妻关系。”

  “虽然李某没有与你父亲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她也照顾你们十多年了,现在李某年纪大了,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她也应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重温”共同生活的美好时光时,双方低下了头、红了眼眶。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王当场向李某给付4万元经济补偿,李某也表示不再就案涉纠纷向小王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法官说法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同居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两人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王某和李某也不是近亲属,无相互继承的权利。故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李某不享有分配请求权。

  但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同居生活长达十几年,已形成了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依附关系,现王某去世,李某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且李某身患残疾,因此,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上综合考虑,李某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诉求,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此提醒大家,在法律上,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并不能划等号,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为更好维护自身权利,男女之间符合结婚实质性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45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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