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时间:2024-07-08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静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孙某为“取乐”,伙同队友携带探照灯、抄网、猎狗,骑摩托车进行捕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其家中查获四只野兔、七只野鸡。
捕猎的野兔学名“蒙古兔”、野鸡学名“环颈雉”,均列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6月26日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天津市陆生野生禁猎期通告》,禁猎期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向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100元。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64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新修订《公司法》已实施,隐名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有效? 新修订《公司法》已实施,隐名违规代持...